具體的事實非當事人當然不能百分百確定是非,雖然這個只是法院判決的結果,不過小惡魔覺得離職是個藝術!

尤其是你在公司擔任要職的話,其實不論任何理由需要離開公司,對公司而言放在妳腦袋內的經驗已經是無形的損失了,小惡魔認為離職者更應妥善保存與交付已經存在的任何文件資料,這是非常基本的工作道德。

為此?能不說:沒交接、沒留資料、不知道嗎?


在一家生產自行車零件公司擔任會計工作的宋姓女子,在服務期間除負責掌管公司帳務外,還兼理員工工作資料、報關業務的電腦處理工作。九十五年七月間因故離職,由於公司沒付給她當月份的薪水,因而心生不滿,臨走前將電腦主機中儲存的公司生產與營運資料,包括產品設計圖片、報關資料、帳目與客戶資料等一百八十多筆的電磁紀錄部分或全部都予刪除,留下一片「備份」光碟片就走人,後來公司方面發現電腦資料被刪,留下「備份」光碟片竟是空白片,便對宋女提出毀損電磁紀錄的告訴。檢察官在案件偵查中,認為公司提告的屬於「告訴乃論」案件,告訴人可以撤回告訴,因此勸導雙方和解,宋女堅不認錯,指電腦內資料消失,可能是電腦當機緣故,不關她的事,而且她已經將有關資料製作備份光碟交給公司,至於光碟片何以是空白的,她也不知道!在這種情形下,告訴人公司當然不會撤回告訴,宋女便因「破壞電磁紀錄罪」被檢察官提起公訴。

這案件在法院審理期間,一審法官也曾嘗試替宋女與前服務的公司和解,宋女仍然拒絕,法院就依起訴的罪名判處拘役五十五日,因為犯罪時間是在九十五年七月間,合於民國九十六年間為紀念解除戒嚴二十週年而制定的《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犯罪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可以減刑的條件,依這條例予以減刑二分之一,減為拘役二十七日。宋女不服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被害的公司方面則認為量刑過輕,也聲請檢察官提起上訴。二審法官審理結果,認為宋女確有這種企圖影響公司營運的事實,而且犯罪後態度不佳,將第一審法院的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四月,也依減刑條例減處有期徒刑二月,可以易科罰金。宋女更是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報載宋女的上訴案日前已被最高法院駁回,也就是維持第二審法院的判決,這件擅自刪除他人電腦內資料釀成的刑案,至此方告判決確定。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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