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布欄公告未繳管理費住戶的門牌及姓名是否是公然侮辱? 如果住戶大會有通過是否是公然侮辱? (台灣法律網的文章)

我看完的解讀是,這樣的行為屬〝公然〞但是並無〝侮辱〞,所以還不至於以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之罪論處。

但是!如果你覺得他公佈的資訊有侵害個人生活私密,或危害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仍有機會可提出民事求償喔~~

試問...如果在公司的績效不好考績不佳,主管故意在其他同事面前告誡,是否也有損個人私密呢?

這些芝麻小事,有些人習以為常,萬一碰到硬是不服氣的人,恐怕會陰溝翻船!

待人還是應和氣行事,多予尊重,才能大事化小。反之小事一發不可收拾,如知名企業家個性不以為意的習慣話,卻惹上麻煩《
罵下屬「垃圾、混飯吃」裕毛屋總經理謝明達判賠247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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