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春節開始,進電影院可以「光明正大」的攜帶食物進場。邱惠美說,之前有些業者規定,除了該影城販賣的飲食外,其他外食一律不准消費者攜帶,顯然有失公平原則。

不過「電影院業者禁止攜帶外食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已經行政院消保會委員會議拍板定案,日後只要有販賣飲食的電影院,就不可禁止消費者攜帶外食。陳弘基說,草案最快月底公告,春節開始實施、開罰。

不過消費者也別開心的太早,在草案中還有但書規定,臭豆腐、鹹酥雞等味道嗆辣、濃郁的食物,或者瓜子、花生等食用時會發出聲響的食物,電影院可在明顯處揭示或標示禁止攜入。

邱惠美表示,定型化契約公告後,若有業者違反,主管機關會先要求限期改善。若再不改,最重可依消保法第58條規定,處6~150萬元罰緩。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122/115/1z9bu.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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