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是 kurtz 碎碎念... 但是我能體會他的憤慨。

台灣人普遍認為大車應該讓小車,而與豬小弟發生意外的家屬到了法庭,當他所有辯解理由皆被審判長駁回後,他們唯一咬定的理由就是豬小弟是大車,所以他有錯!

法官氣到當庭飆出口說:那大家都騎腳踏車就好啦!

很多駕駛人 機車、汽車還有腳踏車... 在路上亂跑亂鑽,最危險的還是小車沒錯!法律責任乃身外之物,生命才是最可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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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高等法院審理一件酒駕騎士和轎車於交叉路口相撞致死案,出現大逆轉!法官發現轎車車主孫禾霖具有路權,酒駕的李姓騎士未讓右方直行車先行,從轎車左側追撞轎車是肇事主因,因而將一審孫某有罪的判決撤銷,改判為無罪定讞。

高院合議庭在判決書罕見以2頁篇幅詳述判決無罪理由,指出孫禾霖進入交叉路口時,左側並無來車,孫雖有注意前方、預防危險發生的義務,但法律不應苛責孫須負擔李姓騎士違規等不可預見結果的責任;法界認為,此判決對類似車禍事件法律責任具有定調作用。

在台師大附近經營畫廊的孫禾霖昨獲悉無罪判決定讞後,表示:「案發已1年半了,可暫時鬆一口氣,但畢竟是一條人命,不僅李家,我也受很多折磨。」孫說,自己雖無過失,事後也願意拿出50萬元負道義責任,但李家卻向新竹地院訴請求償720萬,他只能打官司到底;對此案的感想,孫說:「奉勸所有駕駛人勿酒後開車!否則會害人害己。」

高院合議庭調閱承辦員警證詞,認定孫未違規駕駛。另台灣省竹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指出,李酒駕騎車行經無號誌路口,由外環道轉入,未讓主線道車先行,是肇事主因。

自由時報 http://bit.ly/ajeBVo

終於進入絕對路權的時代了,而不是紙上談兵,情理法大車錯隨便說說的舊觀念

這沒有仇恨之下,我相信沒有人會刻意去衝撞他人

一個規規矩矩守法的人,卻被違法違規侵權的人撞到,或著被破肇事

先不論守法者有無受傷,車體財務上的損失

卻還要被強制起訴對方提告,就因為違規方有受傷或者死亡就可能構成過失殺人過失傷


可能要背上刑責,違規者就因為對方有刑責,可以用此來大做文章,死咬著獅子大開口

這樣子對守法者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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