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處

依目前法院的見解,是以「員工對於電子郵件(或MSN)通訊有沒有自我隱私的合理期待」作為判斷標準(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1年度勞訴字第139號判決參照),如果員工對於電子郵件或MSN等通訊內容有自我隱私的期待,老闆的監看行為可能就違法了;如果員工沒有自我隱私的期待,且法律沒有明文禁止老闆不能監視,則那麼老闆的監看行為就不違法。

至於「合理期待」該如何判斷?一般來說,公司對於員工使用公司電腦寄發電子郵件或者使用MSN,透過公告或告知員工公司的監視政策(例如:在工作規則中告知,或者在開會的時候告知……等),此時員工就會知道自己的E-MAIL與MSN對話內容並不是隱私,此時就不能主張自己的隱私權被侵害。

簡單來說......

就是如果公司在工作守則內有明訂『監視政策』而你也看完沒意見,那老闆就不犯法了;反之就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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