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一段時間了,想必許多社會新鮮人陸續都找到工作投入職場了。
請假是工作難免會發生的事情,請假的規定除了從公司的員工守則了解外,最基本的還是要熟知勞基法的規定,以免吃虧了之後才要抱怨,有時候就麻煩了。
這些規定,很多職場資深老鳥也未必清楚,總是有同事或晚輩會來請教,而工作數年或數十年卻不知道這些基本知識,可能也會很尷尬吧!
最近幾位戰友即將投入職場這個殘酷陰險的世界,所以提供一些基本常識;而每年這時候提醒大家複習一下才不會忘記。
如果冰友發現條文已經更改了,煩請通知小惡魔再研究後更新,或者對以下內容覺得有艱深不懂的地方,也可以私訊來讓我想想怎麼解釋會比較平民易懂。
參考來源:台灣法律網電子報
按「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分別為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7條所明定。申言之,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之規定請普通傷病假,其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註一)。
另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亦得請事假,惟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4日,且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至於「扣除後之實際數額低於基本工資有無違法」乙節,按勞動基準法第20條規定「勞工工資不得低基本工資」,係指勞工每月於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工資,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扣除因請假而發之每日基本工資後之「餘額」而言(註二),是扣除後工資雖低於基本工資,仍與勞動基準法第20條「勞工工資不得低基本工資」之規定不相違。
註一:內政部74年11月21日(74)台內勞字第357224號函:「
一、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勞工普通傷病假全年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上開工資折半發給期間應不列入計算平均工資。各事業單位應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明訂;
二、勞工因普通傷病假超過三十日或因留職停薪致無法獲領工資期間,因該段期間勞工業經雇主同意不需提供勞務,雇主依法亦得不給付工資,該段期間不屬工作期間,應不列入計算平均工資。」參照。
註二:例如“勞工每月基本薪資為20,008元”的話,如該勞工當月請假一天,則一天的工資為 20,008/30 約 666,因此當月的薪資則不得低於 20,008 - 666 = 19,342 元。
參考資料:http://www.mol.gov.tw/topic/3067/5990/5999/14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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