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 來信說:一定要分享給大家,免得大家平白多了一筆損失!
最近小惡魔剛買房子~這篇文章來得剛好...當然不希望房子賠錢,不過還是把合約好好保留比較妥當!
A君於 82 年以 1,600 萬購得一間房子,於 99 年以 750 萬賤價出售。
A君家人報A君為扶養親屬,所以A君賣房子時,國稅局會以公告現值向A君家人課財產交易所得稅。
唯一不課稅的證明,是要提出 82 年時當初購買價值確實大於 99 年出售價值.......啃。。。都 20 年了,資料都不見了!
證據如下:
(1) 貸款資料 --> 如果付現就沒有這一筆了,但需注意國稅局是看你當初的貸款金額是否大於出售價格,如果當初貸少,國稅局還是認定你賺錢哦~
EX:A君以 500 萬買房,頭期款付了 300 萬,貸款 200 萬,但房子賣了 300 萬...因為貸款金額小於出售金額....所以還是要課稅哦!!!
(2) 匯款資料 --> 當初買房匯給建商的資料
(3) 買賣合約 --> 當初向建商購得的買賣合約
因年代久遠了
(1)銀行匯款傳票 15 年以上已銷毀 --> 銀行也沒辦法幫你
(2)買賣合約 --> 丟掉了 --> 就怪自己不了解稅法沒有收好契約書,被國家白白又賺了一筆.......
所以各位千萬要記住
(1)一定要將買賣契約收好,如果有一天真的低價出售房子,還可以用來當證明...虧錢賣房>"<
另一種狀況
A君於 82 年以 500 買房
於 9 9年以 1,000 賣房.....實際賺了 500 萬,但如果你賣掉的錢,全都又去買了新房子,則就適用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不用課稅~
所以記住買房的契約+單據。一定要收好。不用丟掉。以免當冤大頭。。。卻無處申冤~
另一種想付現買房可以,一定要用匯款或支票,留存軌跡,千萬不要抱現金給建商,免得契約書不見了,完全沒有替代方案...
轉載自:藍色小惡魔《金融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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