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重要!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後之運用...

雖然問卷或臉書的心理測驗不得把資料挪作他用,問題是如果有天我接到某行銷電話,如何證明洩漏的管道呢?

不過第 20 條倒是不錯,如果我接到行銷電話如銀行,我可以要求他禁止再利用我的資料,且一切費用必須由對方支出,這點要記住喔!我相信很多人每天一定都會接到很多行銷資訊,電話、簡訊或電子郵件...等不勝其擾,等明年開始實施後就用這條去要求對方停止對你的騷擾吧!

個資法三讀通過 Facebook 可貼合照、人肉搜索需符合公益補充台灣法律網的資料擷取如下

擴大保護個人資料之部份,此次修法參考歐盟之規定,規定「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等屬於特種資料,除非法律明定、履行法定義務且有適當之防護措施、自行公開或已合法公開、統計或學術研究,否則不得蒐集、處理、利用(第6條)。因此,將來就此種特種資料之保護,會較其他個人資料更嚴謹,應可減少目前部份醫師拿名人之病歷或整型經過來炒作之亂象。

個人資料之運用,依新版個資法之規定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必要之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連(第5條)。

所以實務上常見利用抽獎、填問卷,或類似Facebook上心理測驗所獲同意取得的個人資料,因為有當初蒐集目的之限制,所以不能擅自另做為其他用途。而一般來源即可取得的個人資料,雖然法條規定得蒐集或處理,但若有涉及其他更值得保護的個人利益,當事人也可以要求刪除或停止處理、利用(第19條)。

利用個人資料進行行銷之部份,法案亦規定非公務機關利用個人資料行銷時,若當事人表示拒絕,應立即停止使用其個人資料。於首次行銷時,並須提供民眾拒絕行銷之方式,以及支付所需費用(第20條)。換言之,日後業者於行銷時,即必須提供免費回郵信封或免費服務電話,讓民眾得以便利之方式表達拒絕行銷之意願。

《個人資料保護法》雖然已三讀通過,但因為正式施行日期尚待行政院定之(第56條),因此無論個人或相關業者都還有妥為因應的時間(目前預估為公告後1年後,約為2011年6月施行)。

完整內容請看 台灣法律網 http://bit.ly/9Dt9jD

立法院三讀通過「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修正後名稱為「個人資料保護法」,關於網友擔心可能動輒觸法的部分有作了修正。

網路相片張貼
有關臉書、部落格等張貼有他人合影的照片行為,如屬社交活動或家庭生活之目的範圍內,依新修正通過之個資法第51 條第1 項規定可排除本法適用,回歸民法適用。另外,對於在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基於便利性及合照本身之共同使用合法目的亦甚明確,故亦排除在本法之適用範圍外。

人肉搜索
有關人肉搜索行為等,如非屬個資法第51 條第1 項社交活動或家庭生活之目的範圍內,仍應依第19 條及第20 條規定為蒐集、處理或利用;如屬公共利益有關或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則均屬合乎個資法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之規定。

大家不用擔心啦!不過要引用他人的照片還是知會一下比較妥當啦~

延伸閱讀:
《您,準備好因應個資法沒?》 
《消基會:電子商務網站應提供個資刪除服務》 

參考法務部新聞稿 - http://www.moj.gov.tw/public/Data/042716442318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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