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如果有人受傷就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並且「私下」和解罰,否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不得駛離;違者吊扣其駕照三個月至六個月;逃逸者吊銷駕駛執照。"
如果對方有倒地就應該確認是否有受傷,如果要小事化無也得確認對方沒受傷再說。不過我覺得這警察是不是太嚴格了啊!整個過程A女有陪B女到醫院,還另外賠錢和解,並不是給了錢就打發掉,真的有必要把條文執行得這麼死板嗎?這過程中並沒有人受到委屈吧...倒是被開了$3000才是真的倒楣!
新北市一名鍾姓孕婦,10月底與連姓女子發生車禍,因連女傷勢輕微、車損不重,2人私下以2000元和解,事後鍾女持和解書至警局備案,不料卻被依致人受傷未依規定處理,各開3000元罰單。
警方指出,懷孕8個月的鍾姓女子,10月26日下午騎車行經永和區中興街口,與連女的機車發生擦撞,造成連女的臉、腳輕微擦傷,鍾女陪同連女至醫院求診,事後並以2000元和解。
鍾女為求心安,事後拿和解書到永和分局備案,她告訴警方,由於路口沒有紅綠燈,當下無法歸咎責任,加上連女傷勢輕微,車損也不嚴重,因此已私下和解。
警方說,兩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車禍肇事使人受傷或死亡者,應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2人未依規定處理,各被開罰3000元。
警方強調,交通事故發生時,若無人傷亡,車主應以粉筆等工具描繪車輛或車輪4角,再將車輛移到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如有人受傷,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2人事發當時未報警,還擅自移車並自行就醫,因此依法開罰。
車禍輕傷「私下」和解 遭警罰3000元
http://www.nownews.com/2012/12/03/91-287869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