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修正後名稱為「個人資料保護法」,關於網友擔心可能動輒觸法的部分有作了修正。

網路相片張貼
有關臉書、部落格等張貼有他人合影的照片行為,如屬社交活動或家庭生活之目的範圍內,依新修正通過之個資法第51 條第1 項規定可排除本法適用,回歸民法適用。另外,對於在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基於便利性及合照本身之共同使用合法目的亦甚明確,故亦排除在本法之適用範圍外。

人肉搜索
有關人肉搜索行為等,如非屬個資法第51 條第1 項社交活動或家庭生活之目的範圍內,仍應依第19 條及第20 條規定為蒐集、處理或利用;如屬公共利益有關或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則均屬合乎個資法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之規定。

大家不用擔心啦!不過要引用他人的照片還是知會一下比較妥當啦~

參考法務部新聞稿 - http://www.moj.gov.tw/public/Data/042716442318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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